(2016)晋0109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9民初2136号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八一广场2号。法定代表人:马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华波,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贺天才,董事长。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以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以和被告太原市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2元减半收取2826元由原告山西长治维特衡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忠人民陪审员 宋瑞兰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