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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895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源与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源,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895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源,男,汉族,1988年2月8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小东巷8号。被执行人党辉,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街小学南二巷第一户。本院在执行刘源与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确认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党辉长期外出不知去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征得申请执行人刘源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