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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6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小吊与济源鹤济通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小吊,济源鹤济通德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6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闫小吊,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吴秋栓、崔学礼,济源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济源鹤济通德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下冶镇下冶村。法定代表人赵顺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反修、耿琰,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闫小吊与被上诉人济源鹤济通德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闫小吊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1355、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闫小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小吊申请撤回上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小吊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闫小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