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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丙会、冯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高国军被执行人:刘丙会被执行人:冯永志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丙会、冯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4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丙会、冯永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深井信用社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009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赵润军执行员  姜海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