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市市北区晓李哥快餐店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市北区晓李哥快餐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丽新。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晓李哥快餐店。经营负责人,李传宝。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与��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晓李哥快餐店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鲁0203行审62号行政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52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执258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