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02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陆建民与弘业公司、王小闯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民,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王小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80号原告陆建民,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安晓玲,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占宏。委托代理人陈鹏、赵晓刚,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闯,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农民。本院在原告陆建民与被告渭南弘业建设有限公司、王小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建民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民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37元,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陆建民承担。审 判 长  赵 晔审 判 员  寇鹏涛人民陪审员  同立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