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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4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东波、金允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4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东波,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允秀,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继华,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樟英,女,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塔头路270号“隆华大厦”一、二、三、七共四层。主要负责人:吴秀清,行长。原审被告:蔡力,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吴艳,女,198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审被告:魏洪官,男,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审被告:陈秀珍,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城支行,原审被告蔡力、吴艳、魏洪官、陈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东波、金允秀、刘继华、蒋樟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霞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魏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莉莉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