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任永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628号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区何郢路19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6354-0。法定代表人:徐如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锴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永宝,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永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松立电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