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寇某某诉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597号原告:寇某某,男。被告:苏某某,男。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