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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寇某某诉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597号原告:寇某某,男。被告:苏某某,男。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日立案。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