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赵骏与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骏,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苏0402民初1971号原告赵骏。委托代理人戴晓民、刘汉娇,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艺彬。被告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化龙巷18号。法定代表人谢艺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为民,该公司员工。原告赵骏诉被告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3月14日,两被告出具协议书一份,载明:“关于谢艺彬、常州宾馆等分别向赵骏借款100万、150万、300万、200万、500万、200万,柒次共计1650万元,现经双方协商本息合计为1800万元整,该款谢艺彬及常州宾馆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欠款,今后不再另外计息。”因两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共计18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欠赵骏借款本息合计1800万元,该款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前归还600万元,2017年11月1日前归还600万,余款600万元于2018年5月1日还清。二、如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赵骏可就全款未支付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谢艺彬、常州宾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前支付给赵骏。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储 丽人民陪审员 杨桂华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婧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