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饶平生与瑞金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刘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平生,瑞金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刘聪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饶平生。委托代理人李彦、袁平生,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金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雪梅。委托代理人刘善明,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聪。委托代理人杨林,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饶平生诉被告瑞金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6个月。2016年4月5日,原告申请追加刘聪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依法通知刘聪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6年10月26日,原告饶平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平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平生撤回对被告瑞金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刘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饶平生承担。审 判 长 李铭扬人民陪审员 钟胜频人民陪审员 许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青代书 记员 刘保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