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681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681民初5041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先慧,系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先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现年2岁。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琐事争执,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未到庭亦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某(2014年12月27日出生)。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