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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高浚栋与杨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浚栋,杨振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1336号原告:高浚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华昌,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振凯,男。原告高浚栋与被告杨振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浚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华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振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浚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振凯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和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1年11月15日借款50000元、2012年6月2日借款20000元、2012年6月6日借款20000元、2012年9月13日借款60000元、2012年11月20日借款10000元,共计160000元,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杨振凯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举证、质证以及认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1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2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2012年9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以上共计被告借原告款160000元,被告分别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理应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16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振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浚栋借款160000元;二、驳回原告高浚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杨振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瑞红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石买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