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奉某与被执行人常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某某,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常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奉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常宁市。奉某某与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常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奉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奉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宁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奉某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