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9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军,关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军,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1010****,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某企业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关海峰,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1031****,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志军诉被执行人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关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海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海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10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