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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志军与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军,关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866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军,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1010****,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阿拉善某企业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关海峰,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1031****,男,197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申请执行人吴志军诉被执行人关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关海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关海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关海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2081010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5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