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谢续礼与胡小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522号原告谢某,男,汉族,1989年6月23日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洞口县。委托代理人曾健,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桂东县。上列原告谢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大女儿谢雨彤由被告抚养,小女儿谢雨萱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均享有探视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为了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