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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沈忠伟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忠伟,李祖江,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231号申请人沈忠伟,住蛟河市。被申请人李祖江,住敦化市。被申请人张杰(系李祖江妻子),住敦化市。申请人沈忠伟与被申请人李祖江、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忠伟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杰名下的位于敦化市黄泥河镇长青街xxx房屋一座(二层楼房,面积共计为269.28平方米);查封被申请人李祖江所有的白酒40坛,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忠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杰名下的位于敦化市黄泥河镇长青街xxx房屋一座(二层楼房,面积共计为269.2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张杰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抵押、抵债、出租、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和使用权。二、查封被申请人李祖江所有的白酒40坛(查封物品及数量以扣押清单为准),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查封期间,被查封的白酒由被申请人李祖江负责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毁损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允许出售,但出售前应当通知法院,并在出售后将价款及时提交到法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忠勋书记员  郑 帅书记员  郑 帅(本件2页,共印8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