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蒋劲松与张彦昌、路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劲松,张彦昌,路风霞,张入昌,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03民初2592号原告蒋劲松,男,196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秦学博,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彦昌,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路风霞,女,1962年8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张入昌,男,195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地址,磁县南城乡东南城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俊海,经理。原告蒋劲松诉被告张彦昌、路风霞、张入昌、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学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彦昌、路风霞、张入昌、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劲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彦昌与路风霞系夫妻关系,被告��彦昌于2014年6月11日、13日、16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150万元,借期均为3个月,并约定了利息,与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担保保证合同》,被告张入昌向原告出具了《个人承诺书》,均承诺对张彦昌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2016年1月初,原告与各被告协商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到期后,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张彦昌、路风霞、张入昌、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张彦昌于2014年6月11日、13日、16日签订了三份《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均为50万元,借期三个月。2014年6月11日原告与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担保保证合同》及《承诺书》,张入昌向原告出具《个人承诺书》,二被告对张彦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张彦昌发放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双方争议成讼。再查明,被告张彦昌与路风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张彦昌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原告依约发放了借款,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到期未付,实属不妥,存在违约行为;该债务系被告张彦昌与路风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张入昌对张彦昌的借款签订了保证合同,亦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立即偿还原告,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张入昌亦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彦昌与路风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劲松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二、被告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张入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900元,由被告张彦昌、路风霞、张入昌、磁县红杨生态养殖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张宝丽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倩倩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