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郭松明与陶桂芝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松明,陶桂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0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松明,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陶桂芝,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贺华伟,颍东区杨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松明与上诉人陶桂芝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陶桂芝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陶桂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陶桂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陶桂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贞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刘威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