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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峰与熊学华、熊丽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峰,熊学华,熊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峰,男,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熊学华,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宜春市樟树人,住宜春市樟树市。被执行人熊丽蓉,女,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宜春市樟树人,住址同上。(系熊学华妻子)本院在执行谢峰与熊学华、熊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学华、熊丽蓉名下无银行存款,虽在樟树有29套房产,但均被案外人抵押,无益拍卖。被执行人熊学华、熊丽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