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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王春占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春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终52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春占,出生于哈尔滨市双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春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作出(2016)黑011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春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原审被告人王春占不服,以其系防卫过当,属从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春占犯故意伤害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3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国 栋审 判 员 张 昭 富代理审判员 宗 永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新东赵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