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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申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潘生文与万中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生文,万中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新29民申1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潘生文,男,汉族,1968年4月21日出生,农民,住沙雅县。委托代理人:张晖,新疆张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万中贵,男,汉族,1955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沙雅县。再审申请人潘生文因与被申请人万中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29民终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听证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生文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不采纳申请人要求实地测量面积的申请,认定土地测量面积为209亩与事实不符,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测量面积只有200亩,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委托权威部门鉴定,原审对此未予采纳。2、原审认定双方协议中对电力设施、滴灌安装没有明确约定错误。双方主合同第一条有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未按约移交电力设施,对申请人安装的电力设施和滴灌支出应予以认定。3、被申请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履行义务首先违约,一审未要求和告知申请人缴纳诉讼费,并以此为由不予审理违反了法院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万中贵提交意见称,签订合同时申请人到实地去看过,并未提出滴灌的问题。地是卖给了两家人,当时已注明变压器是两家人使用。对于土地的丈量,当时是申请人自己拉的尺子量的,一审时也未要求丈量。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潘生文与被申请人万中贵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万中贵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潘生文支付土地转让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潘生文申请再审称万中贵未履行合同中关于电力设施和滴灌安装的义务,已属违约,致使其重新安装产生了相关费用,万中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审查,变压器虽未过户至潘生文名下,但并未影响潘生文使用,对滴灌安装的要求及亩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未予明确,据此,潘生文的上述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另,潘生文认为其转让的土地面积应为200亩,应实地丈量面积,因在原审中双方对签订合同前已经实际测量后确定该土地为209亩的事实均予以认可,现潘生文对此提出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潘生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生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臧苏红审判员陈康代理审判员孙朝红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崔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