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7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倪耿彬与杨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耿彬,杨武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7343号原告倪耿彬,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杨武善,男,汉族,197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上列原告倪耿彬诉被告杨武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3000元及利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36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罚息27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武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倪耿彬借款本金人民币281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1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每月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8元,原告负担329元,被告负担32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星如书记员 孟祥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