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1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宗辉串通投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1刑初9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住九江市武宁县。2015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聚众赌博罪,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9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被九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涂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串通投标罪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借用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在投标过程中,陈某某通过其子陈某1联系珠珊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新厦建筑工程公司一起报名参加该工程投标,并承诺支付好处。随后,陈某某通过朋友找到邹某1、熊某,支付该二人150万元好处费,让二人参与投标的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配合陈某某进行围标。陈某某联系南昌一建公司的投标人石某,支付其48万元好处费,石某允诺退出投标。最终,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得以中标。赌博罪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办公室以及余某(另案处理)办公室,利用“牛牛”和“推牌九”的方式,与况世满、李某、方某、聂某、柯某、陈某2等人(均被另案处理)聚众赌博,累计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的串通投标、赌博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此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赌博罪,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串通投标罪2012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以承诺给予2%的管理费为条件,借用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在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儿子陈某1找到九江一建公司的於志文制作标书,并由於志文联系珠珊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新厦建筑工程公司,借用两家资质进行围标。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找到熊某、邹某1,支付该二人150万元好处费,让二人组织参与投标的江西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江建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其进行围标。同时,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联系到南昌一建公司的投标人石某,支付石某48万元好处费,并承诺中标后,以年薪20万元聘请石某管理该工程,石某允诺退出投标,后南昌一建公司退出投标。2012年12月31日,核工业志诚建设总公司以88447937.88元的价格中标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石某的证言,2012年底他找到南昌市一建公司九江分公司总经理邹某2,以南昌市一建建筑公司的名义报名参与了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投标。报名完的第二天,他接到陈某某的电话,陈某某要他退出投标,他当时不同意,陈某某讲可以约时间到武宁来谈。大概过了一个星期,陈某某约他到武宁谈,他去武宁后谈好了,由陈某某弥补他损失48万元,中标后聘请他帮其管理工程,年薪20万元。谈好以后,陈某某就打了48万元给他的账户上,他就写了关于南昌一建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因工作出差不能参加武宁巾口还建区工程投标的说明,送到武宁县建设局招标办,从此退出投标。2、证人邹某2的证言,2012年底,他们九江分公司经理龚冬生介绍石某来找他,叫他帮石某一起到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投标,并叫他多找几家公司一起去投标。因为投标所有的费用都是石某承担,每个投标单位需缴纳保证金两百万,石某没有那么多钱,后来他和石某商量只用他们一建一家公司资质去报名投标,二百万元保证金还是他替石某借的,利息由石某承担。临到开标前几天,石某告诉他说把标卖掉了,一共卖了五十万元,叫他不要去开标,然后以公司的名义打了份报告给招标代理退出投标。3、证人邹某1的证言,2012年10月份,他与熊某合伙,借用江西城开建筑有限公司、华泰有限公司、江苏江建集团建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报名参加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投标,大概在开标前的半个月,他同熊某在一起的时候,陈某某找到他,要他们退出投标,给他们150万元,他同意了。陈某某公司中标后,陈某某在其办公室分二三次给了他150万元,他分了37.5万给熊某,分了37.5万元给张某。4、证人熊某的证言,2012年8、9月份,他和邹某1、张某商量去投标武宁县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张某说如果要保证中标率高点,起码要找三家公司分别以高、中、低的报价去投标,于是他们采纳了张某的意见。具体找哪几家公司去投标是邹某1和张某去操作的,他只投了150万元钱。他们报名竞标后,邹某1同他说,陈某某打电话给其,劝他们退出竞标,愿意补偿他们。后来他们组织的公司是因标书没做好产生了废标,于是退出。开标后,确认陈某某中标了,邹某1对他说陈某某给了100万给他们,应分给他37.5万元,说完后的两三天,邹某1将37.5万转到他账上。5、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10月,邹某1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其办公室商量武宁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投标的事,邹某1、熊某两个人介绍说这个项目需要交投标保证金200万,报名资质要一级,他说他只有150万元,一级的资质公司他可以去找,熊某、印恒云说还差50万,可以帮他凑齐,他只去负责找一家一级资质的公司来报名就可以。后来他找了江苏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报名参加投标,因资料不全后来废标了。退回保证金的时候,邹某1给了他37.5万作为利息补偿,邹某1说陈某某总共给了他们150万元补偿。6、证人於志文的证言,2012年,具体哪天不记得了,陈某1找到他,向他介绍了武宁巾口还建区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说其父亲陈某某想投这个标,问他如何操作投标这件事。他告诉陈某1首先要多找几家符合条件的公司去报名,公司越多,投标中标概率就越大,其次,要了解其他报名公司的情况,然后和其他公司取得联系谈谈,通过补偿对方一定费用,让对方退出投标,从而使自己公司的中标率提高。后来他帮陈某1联系了珠珊建筑工程公司、江西新厦建筑工程公司,并制作了六、七份投标工程预算,还明确告诉陈某1其中那份是中标预算,中标的预算大约是九千万左右。具体陈某1怎么操作的他不清楚,陈某1付了10万元钱给他作为报酬。7、证人陈某1的证言,武宁县巾口还建区工程项目招标之前,他父亲陈某某跟他讲,想投标这个工程,委托他去找人做预算标书准备投标,他找到以前九江一建公司的同事於志文,叫他帮忙做几份招标预算的标书以及找几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於志文同意了。后来於志文具体做了几份标书以及找了几家公司投标,现在记不清楚了,在他印象中有新厦建筑公司、华泰建筑公司、核工业志诚建筑公司,几份标书具体分派到哪几家公司参与投标,现在也记不清。他给了12.5万元给於志文用于找几家公司参加围标及标书的费用。8、证人黎某1的证言,证人黎某1证言证实石某在其哥哥陈某某武宁巾口还建区工地上在管理工作。9、证人黎某2的证言,证人黎某2证实石某从2013年在陈某某巾口工程项目做项目经理,一共给了20万元工资。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11、武宁县巾口旅游中心镇还建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文件资料。12、中标通知书。13、投标交、退保证金汇款凭证。14、银行流水明细表,证实汇给石某48万元。15、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税书。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赌博罪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办公室以及余某(另案处理)办公室,利用“牛牛”和“推牌九”的方式,与况世满、李某、方某、聂某、柯某、陈某2等人(均被另案处理)聚众赌博,累计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串通投标、赌博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况世满的证言,2013年7至8月份在陈某某办公室聚众赌博7至8次,赌博以“牌九”、“牛牛”方式进行,每次赌博一般都是从晚上8点玩到凌晨2点左右结束,每场赌博输赢有10万元左右,赌博的人有陈某某、陈某2、余某、蒋家铭、聂某、方某、王某等人,王某在赌博上放贷按5%收利息,他一共输了二十多万元。2014年4至5月份,他又在陈某某办公室参与赌博4次,还是以“牌九”、“牛牛”方式赌博,赌博基本上还是2013年参加的那些人,这次他共输了30万元。2、证人余某的证言,2013年10月份左右,在陈某某办公室和他办公室共7次参与聚众赌博,每次赌博都是因为没事的时候去陈某某办公室或在他办公室喝茶聊天时,陈某某就会提议大家一起赌博。每次都是陈某某召集的,有时候陈某某不愿打电话就叫他召集人,在他办公室赌博基本上也是陈某某提议由他召集的。赌博以“牌九”、“牛牛”方式进行,“牛牛”下注最低100元,最高500元,“牌九”下注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参与赌博人有陈某某、况世满、聂某、李某、甘某、柯某、蒋家铭、方某、王某等人。王某在赌博场上放贷,按5%收利息,他们都向王某借过款,每场输赢20至30万元左右。2014年上半年雨季的时候,他还在陈某某办公室玩过2次“推牌九”,参赌人员基本上还是2013年参赌的人,但王某这2次没有参加,他总共输了4至5万元。3、证人王某的证言,2013年3月至6月份,他在陈某某办公室参与了三次赌博,参加赌博的人有陈某某、方某、余某、陈某2、蒋家铭、聂某、李某、柯某、况世满等人,每次都有五、六个人,很少全部来齐的情况。赌博以“牛牛”、“推牌九”方式进行,每次输赢都20万左右,他三次赌博共输了一万七千元左右。另外,他先后十七、八次在赌场上放贷,按5%收取利息,放贷共获利9.87万元。4、证人柯某的证言,2013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和4月份以及6月份分别三次在陈某某办公室赌博,第一次是陈某某打电话叫他去的,第二、三次是余某打电话叫他去的,参加赌博的人有陈某某、余某、甘某、蒋家铭、况世满、李某、王某等人,赌博以“推牌九”方式进行。王某在场子上放贷,按5%收利息,他在场子上向王某借了4万元。另外2013年3月左右还在余某办公室赌过三次。也是“牛牛”、“推牌九”。他总共大概输了16万元左右。5、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他先后7次在陈某某和余某办公室参与赌博。每次都是陈某某或余某打电话给他,参加赌博的人有方某、陈某2、聂某、陈某某、余某、柯某、蒋家铭等人,赌博以“牛牛”、“推牌九”方式进行。王某在场子上放贷,按5%收利息,他总共输了12万多元,在王某那借贷12万元没还。6、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3年下半年,他四次在陈某某办公室参与赌博,都是陈某某叫他去喝茶,然后赌博,参加赌博的人有陈某某、况世满、蒋家铭、聂某、方某、朱庆华、李某、何祥瑞、柯某。赌博以“牛牛”、“推牌九”方式进行,“牛牛”下注最低100元,最高500元,“推牌九”下注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场上王某放贷,按5%收利息。他前后向王某借贷5万元,已经全部还清,四次赌博他共输了8000元左右。7、证人甘某的证言,2014年4月份左右,他在陈某某办公室参与了2次赌博,都是玩“牛牛”,在旁边“钓鱼”,两次共赢了1100元。参与赌博的人有陈某某、况世满、余某、方某、柯某、聂某,还有几个他不认识的。8、证人方某的证言,2013年8月份至2013年年底,他在陈某某办公室参与赌博5次,都是陈某某打电话叫他去的,赌博以“牌九”、“牛牛”方式进行,参与赌博的人有陈某某、况世满、余某、陈某2、蒋家铭、甘某、柯某、王某等人。每场赌博输赢在十至二十万左右,王某在场上放贷,按5%算利息,他在王某那共借过12万元,现在已都还给了王某。他大概输了2万元左右。9、证人聂某的证言,2013年春节前后,他在陈某某和余某办公室共参与了3次赌博,赌博以“牌九”、“牛牛”方式进行,“牌九”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下注2000元,旁边还有人“钓鱼”,“牛牛”最低下注100元,最高下注500元。参与赌博的人有陈某某、余某、方某、陈某2、柯某、蒋家铭、李某、甘某、况世满、王某等人,王某在场上放贷,按5%收利息,他在王某那借贷几万元,都还了。他大概共输了6000元左右。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赌博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证人李某、柯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柯某辨认出赌博地点为武宁县滨湖路湖岸花城小区20#7-9号门面(陈某某办公室)和协和大道137号九龙山庄4号8-11号门面(余某办公室)。1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赌博、串通投标犯罪事实。13、人口信息登记表。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经法庭调查、质证,相互吻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分别构成串通投标罪和赌博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串通投标案追缴的违法所得2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黎 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宏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