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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26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胡超、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超,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6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超,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8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42号。负责人:林波,该社区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镇华裕路。法定代表人:龚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胡超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平政社区居民委员会、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左 青审 判 员  孙 萍代理审判员  李伟民二O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治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