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邓志成与侯日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志成,侯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邓志成,男,1951年10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被执行人侯日强,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邓志成与侯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侯日强开办的砖厂已被关闭,法院执行中对政府拨付的砖厂场地复耕补偿费已裁定协助执行,但政府拨付的砖厂场地复耕补偿费的发放还须一定时间,在本次执行期限内难以完成。诉讼保全的侯日强名下商铺经营权难以变现。本案执行标的363075.00元及其利息未执行。执行中经询,邓志成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政府拨付的砖厂场地复耕补偿费发放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贠养军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云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