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颜纯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纯洁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40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纯洁,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文盲,务农,住南安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纯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慧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纯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农历12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颜纯洁在南安市仑苍镇和眉山乡交界处路边向两名陌生男子以500元价格购买1把射钉枪改造的枪支及以每发20元的价格购买10发火药子弹,购买后该改造枪支为被告人颜纯洁持有。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颜纯洁和该两名陌生男子携带买来的枪支去山后村天赐宫边树林打鸟,被南安市公安局眉山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扣押9发子弹,在抓获现场附近草丛找到被其丢弃的枪支一把。2016年5月3日,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纯洁非法持有的“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颜纯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永忠、李晓占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枪支鉴定书,归案经过、工作说明、疾病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纯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1支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颜纯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纯洁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颜纯洁被扣押的涉案枪支一把及相关弹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澍杭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