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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8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何广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何广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8131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三路36号。负责人:崔志东,该行行长。被告:何广川,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与被告何广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54元,由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中心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