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与饶绍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饶绍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2232号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经营者:宋建信,男,生于1973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饶绍荣,男,生于1979年2月20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与被告饶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5183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春天始被告购买我的膨胀管,被告收到货后给我出具收货条,经结算,共欠我货款45183元,经我催要,被告推脱未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货款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找不到被告,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永年县河北铺建信紧固件销售门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印)书记员 张凯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