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毅与中纺人力资源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中纺人力资源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毅。被执行人中纺人力资源开发(大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玉,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毅与被执行人中纺人力资源开发(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毅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