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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046号原告:尚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尚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