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046号原告:尚某,女,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某,男,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尚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疏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