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茂科与荥经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科,荥经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2执185号申请人李茂科,汉族,男,生于1972年10月17日,荥经县人。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荥经县安监局有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荥经县富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荥经县安监局的煤厂补偿款26500元,补偿款到位后由荥经法院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 呼 华审判员 : 罗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许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