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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涛、仲留情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涛,仲留情,胡晓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23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路126号。被执行人许涛,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仲留情,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胡晓亮,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本院在执行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涛、仲留情、胡晓亮公正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 超审判员 卢 静审判员 高允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