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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辑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辑,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边辑,男,1985年12月21日生人,满足,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许凤朝,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边辑与被执行人宽城瑞丰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庆新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鼎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