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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旭明与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旭明,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辽0202执字2648号申请执行人马旭明,男。委托代理人罗文,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晨,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瀛璐,系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马旭明与被执行人大连一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谢丽艳审判员  曲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毅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