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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小娟与被告张富、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娟,张富,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2016)川0504民初1422号原告邓小娟,女,生于1991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艾国民,四川京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富,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6616404433。法定代表人姜化伟,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邱家村。委托代理人高武华,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泸州分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2406677-4。法人代表绍强,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委托代理人王宇,四川拥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38303-4。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委托代理人陈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娟诉被告张富、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小娟撤回对被告张富、长春市亚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6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