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林木与许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木,许可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620号原告赵林木,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许可礼,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地临安市,现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木诉被告许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木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林木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可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赵林木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