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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赵林木与许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木,许可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5620号原告赵林木,男,194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许可礼,男,195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户籍地临安市,现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木诉被告许可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木于2016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林木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许可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赵林木负担。审判员  张琼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蓝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