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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韩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催11号申请人: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石盘村15号。法定代表人:谢馥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五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600051/2092500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圆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惠 晨代理审判员  刘骁畅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阳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