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674号申请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峰。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才。申请人安阳益和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文民一初字第14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4833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当于184833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河南京林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