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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财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裴跃先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修继民,裴跃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财保234号申请人修继民,住蛟河市。被申请人裴跃先,住蛟河市。申请人修继民因与被申请人裴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裴跃先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新区林业新村8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59.47平方米的房屋一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修继民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裴跃先所有的位于蛟河市新区林业新村8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59.47平方米的房屋一座,查封期限为3年(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25日止)。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被申请人裴跃��负责保管、使用,但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抵押、租赁、赠与、毁损或以其它方式变更所有权。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如需要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查封期限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忠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帅(此件2页,印6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