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79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护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