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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1879号原告:付某某,女,汉族。被告:邓某,男,汉族。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和好,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护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