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平秀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秀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4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平秀,男,生于1954年12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2006年至2011年任西乡县原司上乡葛家河村委会主任,2012年任西乡县原罗镇葛家河村文书,现任西乡县堰口镇葛家河村文书。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6月4日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平秀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历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平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时任西乡县原罗镇葛家河村文书的被告人徐平秀在经手办理属于本村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补贴资金过程中,将国家下拨的部分补贴资金私自截留据为己有。具体如下:1、对退耕还林补贴第一批,以被告人徐平秀的名义兑现葛家河村集体补贴面积121.5亩,兑现补贴资金15187.5元,该款于2014年8月7日打入徐平秀的账户后,其将此款未入集体账户全部截留。2、对历年缓兑合格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以被告人徐平秀的名义兑现葛家河村集体补贴面积285亩,兑现补贴资金60195元,该款于2014年9月12日打入徐平秀的账户后,其将此款未入集体账户全部截留。以上,被告人徐平秀共计截留集体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共计75382.5元,部分用于家庭支出。案发后,被告人徐平秀将截留的款项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平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照片、立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西乡县财政局2014年退耕还林第一批次及历年缓兑文件、拨款纪录、葛家河村2012年至今财务资料、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分配明细表,证人罗某、段某的证言、被告人交待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秀作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经办退耕还林补贴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国家拨付的补贴资金采取不入账方式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贪污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徐平秀予以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徐平秀能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还所得的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平秀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60日内缴纳)。二、追缴在案的75382.5元,由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