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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谭玉全与郝道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玉全,郝道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980号原告:谭玉全,又名谭来全,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赵晓珍、周子坤,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道杏,又名郝道幸,男,汉族,1957年3月4日出生,住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郝俊杰,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郸城县。原告谭玉全诉被告郝道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52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山西工地上从事三个多月的土建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只支付了路费,下欠工资款6520元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法院。本案在审理中,经本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郝道杏欠原告谭玉全工资款6520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款1000元;余款552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一次付清。二、原告谭玉全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道杏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占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