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何伟与钱传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钱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818号申请执行人:何伟。被执行人:钱传福。本院受理的何伟申请执行钱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