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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杜海亮、王志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海亮,王志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海亮,又名杜亮,男,194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韶松,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立,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峰,新密市尖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杜海亮因与被上诉人王志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杜海亮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郑新红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