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付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2民初2398号原告:周某,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1,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唐山市路南区。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赵新来,被告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10万元);3.婚生女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离异带一男孩。××××年××月××日,原、被告婚生女付某2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2013年被告儿子结婚后,被告就总找茬和原告吵架,还提出过离婚。被告总是说原告把挣的钱都给了自己娘家,对原告及其不信任,对原告家人态度非常冷淡,已经近4年没回过原告娘家。2016年8月12日,原、被告又因琐事争吵,被告竟动手打了原告。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唐山市路南区和泓阳光小区3楼1门2301号住房一套及房内的彩电、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还购买了冀B×××××号、冀B×××××号、京A×××××号机动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人在盛华世家水果批发市场共同经营的水果摊位可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手中的3万元和现有货物价值约5万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付某1辩称,第一,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二人从结识、结婚到婚后生活从未生过气、打过架,感情一直非常好。因为被告较原告小13岁,原告母亲不同意二人婚事,是原告执意与被告结合,因此被告非常珍惜这份感情。二人从相识至原告无故出走,二人一直甜蜜生活,家庭亦是和谐美满,并无原告所述的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系心理障碍。因被告较原告大13岁,且被告身有病痛,原告害怕在被告年纪越来越大后,承担繁杂的家庭责任。而且在与原告结合前,被告有一儿子,原告害怕操劳一生后生活没有依靠。这个困惑被告早有发现,亦在结合后将婚前存款和婚后二人收入交其把管,使之心理平衡、踏实,打消原告的顾虑。且稚女尚幼,她需要一个温暖家庭的呵护,一个完整健康的成长环境。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付某2。二人婚后购买了唐山市路南区和泓阳光小区3楼1门2301号住房(贷款购买)一套及房内的彩电、空调、电脑等家用电器,还购买了冀B×××××号、冀B×××××号、京A×××××号三辆机动车,共同债权2万元,共同债务3.5万元。婚后二人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因财产及信任等问题二人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离家别居,二人分居至今。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双方的结合本不容易,二人自由恋爱结合,感情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育有一女,更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实属正常,对待生活中的分歧应彼此尊重,冷静化解。原告称被告曾动手殴打自己、对原告缺乏信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好,坚持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综上所述,原告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理据不足,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付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蕊4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