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化昌与段伟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化昌,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535号申请执行人刘化昌,男,汉族被执行人段伟刘化昌与段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吉0821民初5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化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段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化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段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化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延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