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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2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红曾与吕延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红曾,吕延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59号申请执行人雷红曾,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吕延卫,又名吕延伟,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延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延卫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吕延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延卫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一千五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