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瑞连申请执行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瑞连,付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69号申请执行人郝瑞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付改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瑞连与被执行人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2016)内0602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