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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2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郝瑞连申请执行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瑞连,付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969号申请执行人郝瑞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付改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郝瑞连与被执行人付改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2016)内0602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自愿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02民初4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智代理审判员  王健代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游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