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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徐方忠、花万琴等与潘建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徐方忠,花万琴,徐宽玉,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建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林,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斌,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方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花万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宽玉。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丽,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高新区大浦工业区。负责人:刘如山。上诉人潘建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方忠、花万琴、徐宽玉、盐城德佳物流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潮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建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37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吕 敏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搜索“”